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对搭知名品牌便车、以隐蔽方式重复侵权、生产销售假冒商标产品、侵害他人发明专利等恶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彰显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
此次共发布6个案例。在涉“枫叶”商标案中,法院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严厉惩处侵权恶意明显、情节极其严重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裁判要旨
侵权人与权利人存在权利商标商品的经销、代理等特定关系,清楚权利商标知名度情况,仍故意超出其商标注册范围将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与权利商标相同的商品上,可认定具有侵权恶意。侵权人生产的产品基本为侵权产品,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范围广,侵权获利巨大,可认定侵权情节特别严重。对于恶意侵权和侵权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泰某公司是成立于2000年的广东企业,自2004年开始生产“枫叶”牌玻璃胶产品,销售至全国各地,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振某公司曾是泰某公司“枫叶”牌玻璃胶的独家代理销售商,2005年就知晓泰某公司核定使用在玻璃胶商品上的“枫叶”注册商标。振某公司曾试图在玻璃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楓葉”商标,但于2008年9月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在长达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振某公司在玻璃胶商品上使用其享有的核定使用在硅胶商品上的“楓葉”注册商标。为了蒙蔽经营者和消费者,振某公司以“酸性硅胶”为名生产和销售玻璃胶商品,在黑龙江地区大范围经营。泰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振某公司等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泰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硅胶与玻璃胶既不是同类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振某公司在玻璃胶类商品上使用其“楓葉”注册商标,超出了该商标核定商品的范围,不具有合法依据,侵害了泰某公司“枫叶”注册商标专用权。振某公司搭“枫叶”商标的便车属于明知故犯,侵权持续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在黑龙江地区达到了家喻户晓的程度,侵权情节极为严重,具有顶格5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通过查明振某公司的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计算得出的赔偿数额为5000余万元,故对泰某公司关于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的诉请予以全额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对于侵权恶意明显和侵权情节极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可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同时本案确定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具有全局性、一揽子解决纠纷的性质,彰显了人民法院大力保护知名品牌、严惩侵权源头的鲜明态度,有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